
证券代码:000009 证券简称: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:2025-027
债券代码:148037 债券简称:22 宝安 01
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“22 宝安 01”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
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:
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
一期)(简称“22 宝安 01”,证券代码:148037)将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兑付
自 2024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并摘牌。
凡在 2025 年 8 月 18 日(含)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
本金及利息。
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:2025 年 8 月 18 日
本息兑付日及债券摘牌日:2025 年 8 月 19 日
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或“中国宝安”)于 2022
年 8 月 19 日发行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
公司债券(第一期)(以下简称“22 宝安 01”、“本期债券”、债券代码:148037)
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将期满 3 年。根据公司本期债券《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
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一期)募集说明书》及《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
行公司债券(第一期)上市公告书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公司将于 2025 年 8 月 19
日支付自 2024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并
摘牌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本期债券基本情况
公司债券(第一期)(本期债券简称为“22 宝安 01”,债券代码为“148037”)
本期债券为第二次发行,发行规模为 7.50 亿元。
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。
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。
息或本金,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,逾期利
息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 20%。
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,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
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(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)。
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;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)。
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
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(第一期)定期跟踪评级报告》,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 AA+,
“22 宝安 01”债项信用评级为 AA+。
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)。
二、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
按照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
券(第一期)票面利率公告》,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.30%,每手“22 宝安 01”
(面值 1,000 元)派发利息为 63.00 元(含税)并兑付本金 1,000 元,合计兑付
本息为 1,063.00 元(含税)。扣税后个人、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
兑付本息金额为 1,050.40 元;非居民企业(包含 QFII、RQFII)债券持有人实
际每手兑付本息金额为 1,063.00 元。
三、付息债权登记日、除息日及付息日
四、债券兑付兑息对象
本次付息对象为:截止 2025 年 8 月 18 日(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)下午深圳
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“22 宝安 01”持有
人。
五、债券兑付兑息方法
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工作。
在本次本息兑付日 2 个交易日前,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
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。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金结算
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网点(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
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。
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,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
本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,则后续本息兑付工作由本公
司自行负责处理,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。
六、摘牌安排
本期债券将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摘牌,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《关于做好债券
兑付摘牌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深证上〔2019〕63 号),本期债券最后交易
日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,本期债券将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收盘后在深圳证券交易
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。
七、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,
本期债券个人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,
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%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
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3]612 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
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,就地入库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
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)、《关于
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08
号)以及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
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)等规定,2018 年 11
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,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(包含 QFII、RQFII)
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,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
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。
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。
八、咨询联系方式
发行人: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联系地址: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层
联系人:郭山清
电话:0755-25170336
传真:0755-25170300
九、相关机构
联系人:余洋、陈少俊
电话:0755-82130833
传真:0755-82133093
联系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
联系电话:0755-21899321
特此公告。
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
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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